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 王朝弘 被告 蔡昌燄 訴訟代理人 徐士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