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09號聲請人 林進太 上聲請人林進太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匯票抬頭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何(因支票並無到期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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