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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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告 余文正 被告 許禎庭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區○○○○街○○巷25之1號4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