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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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孟綸 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 律師
張家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醫易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0年度醫易字第1號案件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孟綸(下稱聲請人)恐民國111年7月15日之審判筆錄有漏未記載之內容,攸關證人 石宜銘 之證述內容,亦與本案爭點有關,對聲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請准複製交付111年7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解明庭訊內容、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醫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之被告,其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案於111年7月15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業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末查,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於聲請再開辯論狀所檢附本院上傳時間及審理期日之筆錄內容,係電腦系統自動上傳,為尚未經本院委外轉譯人員彙整後之內容,附此陳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