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原告 林良玉 被告 高宸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借提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偉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借提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和展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李偉傑、高宸弘、李和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李偉傑、高宸弘經本院諭知有罪,而被告李和展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本院認定被告李和展為同一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禹晨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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