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政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政⑴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不服上訴,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0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年3月,緩刑2年,嗣經同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17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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