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上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庭倫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庭瑄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22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