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均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均浩於民國(下同)96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4,100元,約定借款期限1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遲延繳款時,債務人除應繳尚未清償之本金新臺幣18,375元外,依約亦應給付自9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5(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本金新臺幣18,375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