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原小字第1號原告 游蕙安 被告 陳敬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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