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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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即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七六四七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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