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0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
甲○○
之2丙○○己○○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永盛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零柒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零貳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
六、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