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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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
乙○○丙○○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嘉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應具體表明各個債權人應請求金額。又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要請求,請補正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請求之利率(利息若未約定,得依法定利率5﹪)。
二、查聲請狀之原因事實似為勞資爭議(即應以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本件當事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公司或個人蔡嘉榮,若相對人為公司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該公司及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相對人為蔡嘉榮請釋明對蔡嘉榮個人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