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張毓真 被告 林梓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6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