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鈞宏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簡易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