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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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劉君志 丁○○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本金貳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簡易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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