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號債權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敏正 債務人 李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6號│├──┬─────┬─────────┬──────┬───────┤│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21,500元│自民國104年9月3│逾期在六個月│逾期利息部分,││││日起│以內者,按年│逾期在六個月以│││││息百分之3.17│內者,按年息百│││││5計算,逾期│分之3.175計算│││││超過六個月者│,逾期超過六個│││││,按年息百分│月者,按年息百│││││之4.242計算│分之4.242計算│├──┼─────┼─────────┼──────┼───────┤│002│202,500元│自民國104年7月3│逾期在六個月│逾期利息部分,││││日起│以內者,按年│逾期在六個月以│││││息百分之3.17│內者,按年息百│││││5計算,逾期│分之3.175計算│││││超過六個月者│,逾期超過六個│││││,按年息百分│月者,按年息百│││││之4.242計算│分之4.242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