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886號、99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日期誤為「98.09.07」,應更正為「98.09.07晚上
8時許為警搜索前之某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1月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2月22日│││制條例第10│9月││348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9月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4月26日││2│制條例第10│8月│晚上8時許為│495號判決││││條第1項之││警搜索前之某│││││施用第1級││時│││││毒品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