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林明見因犯贓物及竊取森林主產物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林明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贓物罪│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5日│100年1月28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771號│57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3號│100年度易字第1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8月10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3號│100年度易字第159號││決├────┼───────────┼───────────┤││判決確定│100年6月3日│100年11月7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27號│字第25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