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耀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等2罪,經本院北港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附表:
┌─────┬───────────┬───────────┐│罪名│①施用第二級毒品│②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99年8月25日│99年10月28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9年度│雲林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90號│毒偵字第1739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港簡字第201號│100年度港簡字第2號│││││││事├───┼───────────┼───────────┤│實│判決│99年12月20日│100年1月10日││審│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100年1月3日│100年1月24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100年度執│雲林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78號│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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