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938號聲請人 黃國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黃文德 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文德不幸於民國(下同)99年09月2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文德之子女,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鈞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黃文德之遺產清冊云云等語。
二、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是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之非訟事件欠缺法定要件,經法院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自應依法裁定駁回聲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完整遺產清冊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並應附具相關釋明文件及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經本院先後於99年12月10日、100年01月14日命聲請人分別於文到10、7日內補正之,上開函文亦分別於99年12月27日、100年01月2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為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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