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金山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完全負責修復其出售房屋之漏水問題。」、第二項「連帶被告需退還新台幣肆萬武仟至拾陸萬捌仟元不等,以負出售房屋瑕疵物品之連帶責任。」,均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