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黃聖棻 律師上訴人與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65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7,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