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吳文祥 送達代收人 許勝進 被告 鍾誌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7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0,700元(計算式:122平方公尺×8,700元×應有部分1/2=530,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