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明能 、 楊佩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4,080,000元或為3,215,507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