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太郎 即金車男飾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 陳明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2,538,230元,然其中新臺幣2,387,
000元部分,係由債務人陳明祥開具支票十二紙作為清償。故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或票款?並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不得重複請求)暨利息起算日。
二、若係請求欠款,請釋明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及應釋明請求新臺幣151,230元部分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系爭十二紙支票之全部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並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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