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新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淮澤 即李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