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221號

原告 張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冠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