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256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 葉姵辰 即詠真農產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姵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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