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
甲○○之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