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6年重訴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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