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劉鴻傑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