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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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 黃漢鴻 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黃筱雯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19 黃浩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阿里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萬8976元(計算式:153萬29923),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