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債權人岡山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麗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委會之名稱(台端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名稱與印章不符,亦與報備資料不符。)
二、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貴管理委員會請求標的所載之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之金額不符)
三、存證信函回執。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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