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0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2032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告 洪誌謙陳昱帆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03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218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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