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五號及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九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經送驗結果顆粒中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二三公克及○‧○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驗通知書二紙在卷可佐,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之白粉二袋(淨重○‧二三公克、紙包重○‧二○公克及淨重○‧○三公克、包裝重○‧一○公克),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白粉皆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局九十年三月七日編號第000000000號及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編號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二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其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扣案物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之。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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