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簡奉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清 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三.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