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鄭建志
鄭庭芳 朱麗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 律師
吳惠珍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被告 莊富吉
怡匡 農產行即 陳威旭 嘉昇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唐銘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9號案件(嗣改分為107年度嘉交簡字第86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