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豪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7,429,5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