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84,420元(240,600+643,82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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