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何春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文漳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依原告主張之事由係屬不定期租賃關係,故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後段規定,就未定期間之不動產租賃權涉訟,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2000元【6000×2】,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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