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3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凃喻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聲請狀所列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均與信用卡申請書不符)。
二、合法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債權讓與公告,債務人為「×雯」)。
三、債務人凃喻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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