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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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王宗宜 被告 蕭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金錢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萬元(見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提出呈報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原告另訴請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9,840元【計算式:16,84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