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