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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