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告 陳重宏 被告 顏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0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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