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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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可易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銓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
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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