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犯在公共場所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三八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七一八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三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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