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16號
原告 林信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 律師
林郁倫 律師
許峻 為律師
被告 王建良
法定代理人 潘威志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
複代理人 繆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