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16號

原告 林信遠

林亭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 律師

林郁倫 律師

許峻 為律師

被告 王建良

協輝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威志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

複代理人 繆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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