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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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易鳴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易鳴攻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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