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字第21號原告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 律師被告鳳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景升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