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睿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7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睿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97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1號卷第23、91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表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已吸食過之白色菸捲1支淨重0.2330公克,取樣0.0037公克,餘重0.22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